目前,我国尚无关于监外执行期限的具体法律规定。根据《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在发现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或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情形消失后,应及时收监。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时,执行机关应及时通知监狱或看守所。
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关于监外执行期限的具体规定。仅规定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在以下情况下,应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的刑期已满。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收监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生活有重大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外就医或者指定居住地治疗,不致危害社会的;(四)羁押时间已到,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五)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六)案件属于重大涉外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期限为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次数以两次为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专职人员协助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虽然我国《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已明确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但关于监外执行期限的具体规定尚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在实际操作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收监,否则将影响其后续刑罚的执行。同时,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脱逃或死亡时,执行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关机构,确保刑罚的执行和社会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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