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兴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出境定居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二、嘉兴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机构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秀洲区政务服务中心、各银行公积金延伸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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