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令14:00—17:30)
二、嘉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2.申请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为每人每月1500元。
3.两次租房提取期间需间隔12个月。
4.中心城市品质提升项目推进中涉及房屋征收或收购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房屋征收或收购后,因无房需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三、嘉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
1.借记卡或借记卡号
2.身份证
四、嘉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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