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且要努力促成合同成立。根据本条规定,在居间活动不成功时,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居间人可以就自己担付的费用请求委托人返还,或者双方可约定先由委托人预付,多退少补,但委托人负担的费用以必要费用为限,即居间人为居间活动的进行而必需且合理地支出的费用。超出这一限度的费用支出则由居间人自行负担。为此,居间人在要求委托人负担费用时有义务说明费用的支出项目以及提出必要的凭证,否则委托人可拒绝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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