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有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某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未履行完义务应退还居间报酬
2013年7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介绍李某到某工地承包甲公司的一项工程项目,在李某承包的该工程项目中,张某应配合李某与甲公司完成相关义务;张某与李某的居间完成是指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居间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张某居间报酬10万元。甲公司与李某于2013年7月1日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后因意外因素,工程未能开工,甲公司与李某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李某便找到张某要求退还10万元,张某虽口头同意,但一直没有退还。后李某起诉至法院,张某提出抗辩,称合同约定双方居间完成是指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因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要求退还居间报酬没有依据。
【法官说法】
张某是否应退还李某支付的居间报酬首先,委托人李某与居间人张某之间的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其次,张某与李某之间约定了居间完成是指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且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表面上已经实现了双方的约定。办案法官认为,两人签订居间合同的目的是让李某承包的工程项目开工,而张某未能达到其与李某签订居间合同的目的,虽双方约定居间完成是指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但其中还约定张某应协助李某与甲公司完成相关义务,该项协助义务必然是李某与甲公司在履行工程项目合同时才能进行。目前,甲公司与李某在其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前就解除了合同,而张某在李某签订居间合同时,未尽到居间人的谨慎提示义务,也不能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显然,张某没有达到居间目的。因此,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李某支付的居间报酬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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