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企业能够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风险投资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2、按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要求备案;3、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不采用其他投资方式;4、被投资单位为“非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5、投资期限为2年
如2008年10月,一家风险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向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2011年6月以200万元转出,2010年创投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假设创业投资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的要求,并已按照文件规定备案。那么,风险投资企业2010年应该缴纳多少所得税呢?股权转让所得是多少
首先,计算2010年的所得税,截至2010年10月,风险投资企业投资满两年的,按投资额的70%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当年扣除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应纳税所得额=60-100×70%=-10万元。2010年应交所得税为零,其余10万元结转后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第二,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如果股权转让收入为2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是多少?是100万元还是30万元(100-70元)?支持30万元的观点,创投企业2010年已扣除70万元,不能重复扣除。国家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初衷是允许风险投资企业提前收回投资成本,相当于国家给予的无息贷款。其实,优惠是税与会计的时差,所以不允许重复扣除
扣除的原因有两个: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直至明确为止。所以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已经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时部分投资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应该按照100万元的会计成本扣除。此外,笔者认为,这种优惠不仅是一种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样的及时(提前收回成本)的税收优惠,而且是一种会计与税收的时差。时差的产生一般是由于会计原则与税法原则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两者之间无法协调。风险投资是一项高风险、长期的投资,其中很多可能会亏损。为了鼓励风险投资,国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这是由于高风险的存在,并给予真正的税收优惠。因此,股权转让收入应为200-10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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