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如何处罚
1、发票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电子发票作废流程是怎样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手工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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