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设立棋牌类游戏赌场犯罪的司法认定方面,关于赌资的确立通常是基于参与者在游戏过程中所投入的货币价值。这种货币价值不仅仅局限于现实世界中的纸质货币,还包含了诸如虚拟货币、积分以及其他形式的虚拟财产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赌资的认定应当以实际投入到赌博活动中的金额为依据,这其中不仅包括了游戏币、积分、代币等虚拟财产的等值货币价值,同时也涵盖了其他可能用于赌博的各类资产。因此,若有玩家在某个棋牌游戏中,通过购买游戏币或者积分来进行游戏,并且将其作为赌博的筹码,那么这些游戏币或积分的购买金额往往会被视为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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