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关系中,补充协议乃是对于原合同条款之内容进行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其性质在于对原合同的加强和追加,因此,其法律效力与原合同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缺乏主合同作为前提条件,那么所谓的补充协议则失去了存在的依据,也就是说,从合同的概念也就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若已有主合同作为基础,但其尚未正式生效,此时,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可以被单独地执行与实施,相应来说,补充协议便产生了实际的法律效力。
然而,若该补充协议无法单独执行和履行,其法律效果将处于未决状态,直至主合同正式生效之后方可获得最终的确立性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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