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办理某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时,却被告知这部分股权已经转让给了另一家投资公司。故张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投资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的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自己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升温,房地产业的高回报率一直吸引投资人张某的目光。经人介绍,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的2位股东结识并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张某以1000万的价格受让房地产公司60%的股权,以此实现控制房地产公司并经营地产项目的目的。双方约定3个月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个月后,张某找到股东要求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却说在这三个月期间,另一家投资公司也对该公司产生了兴趣,并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了这60%的股权。现在,这60%的股权无法转让给张某。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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