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谁来维护
若房屋存在建筑质量问题并非业主自身使用不当或物业服务提供商维护管理不当所引发,则此情况应归责于工程施工方;而施工方需对其上级开发公司承担责任,开发公司应对购房业主负起责任;因此,购房业主无法直接追究施工方责任,故负责任务由开发公司承当。
若业主所购买之房产在合约中所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内出现质量瑕疵,业主可向开发公司提出维修申请;但若业主所购房屋质量问题发生在约定保修期限已超时后,在此种情形下,业主必须自行承担修复费用。
首要步骤即核实争议房屋质量保修期是否过期,若未超出时间,该房屋质量纠纷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关于具体质量问题的评估鉴定,建议寻求专业技术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处理。
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同开发公司进行磋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同时向建筑委员会以及规划管理局等相关政府职能部局递交报告进行检验和备案。
有关房屋质量争议的当事双方如能达成共识,可共同聘请具有严格资质认证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倘若当事人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法院将会在众多评估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
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将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核,评估机构有义务出庭接受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质询。
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和科学性,未来我们还会进一步强化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工作。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只有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严重问题或者出卖方长期违约未履行交付房屋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全款退还住房款。
若购房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向开发公司提出建设性的反馈意见,收取负责维修修缮直至房屋质量达到合格验收标准。
如开发公司不能妥善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且影响到房屋正常交付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诉求全额退还购房款收回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明细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商品房交付后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检验不合格,买方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装修费、另行租房产生的租金、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谁来维护”,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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