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5 21:23:02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规章概述

授权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公司的大量经济活动都是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完成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权对外从事全部的公司行为,并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而其他员工都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工作。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权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为相应的经济行为。对于公司管理来说,授权委托是一项法律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果,因此,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授权委托的有关问题,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授权委托的管理部门、授权委托事项的分类及管理程序、对被委托人资格的审查和手续的办理、被委托人的责任等。

(三)制作要求

制作该规章的基本要求是:明确主管部门和授权委托程序,能由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一些程序性授权可以由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涉及公司重大的决策问题,其授予的权利应有所限制。

(四)范本

_____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年月日发布()法合委字第号

1.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2.授权委托由法律顾问室归口管理。凡是程序性的授权,由法律顾问室决定;属于签订合同等实体性授权,由法律顾问室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此条可以细化到具体事务)

3.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3.1经办人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顾问室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可以增加对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的内容)

4.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法律顾问室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法律顾问室提出工作报告。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6.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其委托手续可以后补。

7.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签订了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室报告;法律顾问室要将情况写成请示,报总经理。

8.因被委托人的越权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法律顾问室应定期检查被委托人办理事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10.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发布施行。

11.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附件一

授权委托申请书

法律顾问室:

兹有我部门_____同志,因与_____公司洽谈_____项目(写明要做的事项),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权限为谈判并签订合同。

特此申请,请予办理。

_____公司_____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授字第号(存根)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委托人:(签字)

办理人:(签字)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交被委托人)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此授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对__________(经办人)的行为负责。

法定代表人:(印章)

_____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年月日

一、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如果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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