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已在某环卫所干了9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天上班时,她感到身体不适,下班回家后突发脑溢血。近日,陈女士的家属去江夏区司法局咨询:可否向单位要求补偿?
今年初,50岁的陈女士清洗自己责任范围的马路时感觉头晕,仍坚持到下班。回到家中已是5时许,没顾得上吃晚饭就和衣躺下。晚6时许,她想起床小便,一坐起就觉得眼前一黑,重重地摔在床上。老公见她双眼紧闭,问话也不应声,急忙送她去医院。经诊断,陈女士为突发脑溢血。医院展开急救,虽保住性命,但疾病导致她生活不能自理。为治疗,本就不宽裕的家庭债台高筑,已欠下6万余元医疗费用。
家属来到单位,请求给予补偿。但单位一口咬定:陈女士不属工伤,不能得到救助。
像陈女士这种情况,能否得到应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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