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决定如何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必须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这里的不履行,是指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置之不理,甚至明确表示不予执行的情况。这里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是指被申请人虽然表示要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但却寻找种种借口,千方百计拖延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不仅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还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申请人对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这两种情况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就要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复议决定强制执行的方法
一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这些行政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大多数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遇有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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