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二)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
1.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3.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4.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
5.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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