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挖出的土石怎么处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挖出的土石,处理方式是对于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若超出项目自用需求,多余部分可依法依规进行对外销售。
1.这一规定源自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砂石资源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
2.在处理工程挖出的土石时,应首先确保项目自用需求得到满足,剩余部分则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销售或处置,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环境污染。
二、非法采挖砂石立案标准?
非法采挖砂石行为若构成非法采矿罪,其立案标准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执行。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且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该规定还详细列举了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几种具体情形,如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等。
这些规定为打击非法采挖砂石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立案标准。
三、哪些情形属未取得采矿许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此外,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也应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这些情形的明确界定,有助于执法机关准确判断和处理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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