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由此可见,自然人转让股权,在特点情形下可以转让给公司,行使公司股份回购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转让给自然人。
自然人转让股权印花税代扣代缴吗
印花税没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都应自行完税。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当事股东作为立据人,属于印花税法定纳税义务人,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但如果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股权转移书据的持有人,当事股东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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