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交通肇事逃逸之事件能否实现私了这一问题时,需要依据以下具体情况进行严密分析和判断:
首先,在逃逸行为尚未达到足以构成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之时,事故责任人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故仍有余地与受害方协商私了解决事宜;
其次,若逃逸行为性质较轻,且已获得受害方的宽容和谅解,有时甚至可避免法律予以惩处的结局;
最后,假如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已然达到了触犯刑法的境地,那么检察机关将会发起公诉程序,这样即是无法通过私下和解来解决的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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