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亲属的钱算定罪数额吗
时间:2023-07-21 18:33:40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为人向其近亲属募集的资金不计入犯罪数额。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为: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考虑到行为人及其近亲属与案件之间的特殊关系,其本人及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不宜计入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二、若行为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其他亲友间吸收资金的,此时,其他亲友仍应为特定对象,向亲友吸收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亲友投入的资金自然也不能计入犯罪数额。但是,上述情形也有例外,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向亲友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资金数额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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