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保险金。
(三)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
(四)继承财产、接受赠与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五)出租房屋,转让财产收入。
(六)偶然所得收入。
(七)自谋职业收入。
(八)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家庭年收入总额=全部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实物折算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收入总额÷家庭人口
人年低保金额=低保标准-家庭年人均收入
户年低保金额=人年低保金额×家庭人口数
下列收入不计入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二)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统筹保险费。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丧葬费。
(五)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鼓励金和荣誉津贴。
(六)为解决在校学生就读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七)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八)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和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成本投入、年景丰歉、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据实计算纯收入。
(二)从事各种行业收入。
(三)劳务收入。
(四)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
(五)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土地等获得收入;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安置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储蓄存款及利息、现金及有价证券等收入;
(八)各类彩票中奖资金、集体分红和股息等;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一般以上年度的家庭收入为基数,年与年间家庭人均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按照最近两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方法为:
家庭年收入总额=全部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实物折算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收入总额÷家庭人口
人年低保金额=低保标准-家庭年人均收入
户年低保金额=人年低保金额×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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