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要作为原告起诉,应先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变更监护关系以及代理人。
一、医疗诉讼原告是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医疗诉讼中,因医疗发生纠纷的患方、医方均可以作为原告。
医疗诉讼中患方作为原告时,因诊疗行为而受到伤害的患者本人健在时,无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都应当以患者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患者本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时,如婴幼儿或植物人患者,则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如果患者已死亡,则应由其全部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此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二、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如何打官司?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者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独立参加诉讼,而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即其父母,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按顺序担任(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的,后一顺序的不能担任)。
若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为其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同意的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按顺序担任。
三、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的怎么办?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在诉讼代理中,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能力的人设定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如果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为监护人。精神病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担任监护人。如果法定代理人为多人,并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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