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非法人组织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其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因此,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平等民事主体的判断条件
一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存在;二是国家法律的确认。
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民事主体存在的决定性因素;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也是其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商品交换中逐渐形成的平等的人格和地位,是产生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而在商品交换和其他民事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财产自主权是民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如社会团体要成为民事主体,应当具备必要的财产;民事主体在其财产权的范围内,对外具有承担相应财产责任的能力,即任何民事主体都应以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这是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各国民事主体均须具备的条件;民事主体是一个法律范畴,它的确认不仅依赖于物质生活条件,而且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实际上,哪些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以及这些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民事权利,都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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