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学生坠楼是由个人原因导致的,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责任应由学生本人承担。而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如果学生受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学校虽然未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但可以在事后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上三点。
1.如果学生坠楼是由个人原因导致的,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责任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2.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学生受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学校虽然未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但可以在事后向第三人追偿。
学 生 受 伤 , 学 校 能 否 追 偿 ?
根据素材2中的规定,学生在学校受伤时,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侵权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一个十岁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一个十岁至十八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以上素材中提到,如果学生受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但如果学校未能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伤,那么学校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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