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质押需要评估吗
货物质押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属于动产质押,关于动产质押《民法典》只规定自动产交付时质权设立,并未要求动产质押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因此货物质押是否需要评估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是否对质押的货物进行评估作价,质权人如果对出质人的信任度不高的,可以要求对出质的货物进行评估,以确保债务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自己能够就该批质押货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价款于到期无法归还的债务具有相当性。
二、货物质押的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在财产上设立质权后,债务人如不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拍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双方不得提前约定: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质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这属于流质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另外,质权人在占有质押物的期间要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期间内质押物发生毁损的,质权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货物质押的争议解决
货物质押的存在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实现,因此货物质押从属于一段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的合同是主合同,货物质押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因此要确定货物质押的争议解决法院需要依据主合同。主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的,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主合同的当事人信息和内容确定被告和合同履行地,权利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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