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要求
1、投资人只能为一个自然人,且其具有的国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其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只可使用一个,且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具备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因企业出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4、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且独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提醒: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有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准备所需材料:
1、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个人身份证明;
3、若为委托代理人则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办公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对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证明。
7、深圳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具体申请办理流程:
1、申请:由委托的代理人或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受理、审查与决定:
全文5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