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员如存在以下任意一项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一次记入三分的处理:
1.驾车搭载学生数量超出法定核定就诊人数的20%以上但尚未达50%者;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外的其他道路上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但尚未达到50%者;
3.驾驭校车之前,未对校车状况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检测,或驾驶出现任何潜在安全隐患的校车驶离校园。
此外,校车驾驶员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鉴定核实后,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并向机动车驾驶人员变更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1.自愿申报要求注销驾驶资格者;
2.年事已高超过60岁者;
3.在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中担责者;
4.曾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径者;
5.存在累计扣留分数达到12分或者犯罪纪录者;
6.患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患,或者存在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者。
如果签注有校车驾驶资质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及时收回的,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宣布其校车驾驶资格废止视为无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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