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财产继承的秩序安排并非等同于剥夺被配偶的享有的继承权利。
在此提醒您,仅当继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其继承资格方可能受到影响:
(一)故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二)为了争夺家族财产而对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谋杀;
(三)背弃被继承者,或通过严峻的手法虐待他们;
(四)极端性质地伪造、篡改、隐匿甚至毁灭遗嘱内容;
(五)凭借欺骗、恐吓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者设定或更改遗嘱,或者撤销原有遗嘱。
若有继承人具备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但能真诚悔过,且得到被继承人的宽容接受甚至在后期遗嘱中将其名字列为准继承人,则该名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会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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