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鉴定费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的费用之一,纳入赔偿总额。《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事故按责任赔偿
是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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