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诈骗对象特定的特点是什么
时间:2023-04-16 14:12:25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识别方法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开展防范非法集资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主要手段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

4、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7、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规定:“发行彩票的批准权集中在国务院。需发行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提前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计划及发行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规定下属行为属于非法集资:“

(一)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

(二)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

(三)在境内发行境外彩票的;

(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

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9、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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