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财产可以强制执行。2、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知道强制执行不影响抵押权人道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抵押财产,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处置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抵押债权。还有剩余抵押债权的,由普通债权人(执行申请人)取得。《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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