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县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2)技术条件:
(1)不妨碍防洪抢险;
(2)对县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并联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通过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2017年)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7年)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9项)第129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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