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的工程质保期限应有何规定
时间:2023-05-24 13:29:08 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合规的工程质保期限应有何规定

合规的工程质保期限应有以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修、返工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要求时,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经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工程都要约定质保金吗

在合同中都会约定质保金的金额,用做保证与保修。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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