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法国Castel停止使用葡萄酒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人民币,并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
至此,这起历时6年,中国葡萄酒行业针对外国企业侵权的知识产权官司,以中国卡斯特商标持有人终审获胜落定尘埃。
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温州籍企业家李道之到上海创业,创办了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上海卡斯特公司是卡斯特商标合法授权销售和使用的机构。该公司从1998年开始在进口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的名称并于2000年获得商标注册核准。
浙江省高院认为,李道之作为中国卡斯特商标的专有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法国Castel未经李道之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标签突出使用卡斯特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李道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今年4月10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Castel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人民币。温州中院判决后,原被告都提出上诉,浙江省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同时判令被告法国Castel在报纸刊登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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