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些部门监管的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的监督职能通常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履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定法律监督机构,其职责在于通过公正合理地行使司法权力,对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进行追诉、惩治,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和谐运转,保障个体及团体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以捍卫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同时确保各项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执行和贯彻,最终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哪种条件最好取消
若无法满足以下取保候审所必备的各项条件,便有权利请求解除该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上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便可依法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对取保候审行动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作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通过追究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同时致力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国家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以公正、合理地执行,矢志不渝地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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