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同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很多都是强制性规定。谁也不能通过合同形式来改变这些规定,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合同中即使进行了这样的约定,相关条款也是无效的。
一、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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