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一审诉讼案件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1、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2、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起诉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3、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8、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其他。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1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1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
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2、上诉案件的费用
1)应当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3、上诉请求
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二审反诉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新增的独立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4、二审胜诉的关键
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
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5、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一、死亡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胜诉的判决,患者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
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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