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度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②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④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一、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人需证明材料是: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积金继承办理公证的方法是
(一)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开具的《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经办人签字、留单位电话,盖章(表格式样由公证处提供)。
(二)被继承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清单,经办行盖章。
(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到公安部门办理的死亡调查表式样由公证处提供,下同),法定继承人(父母及其配偶、子女)中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如有下落不明的,应提交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
(四)涉及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的,受益人提交经公证的或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法律文书;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明,并出席公证现场。
(五)按法定继承时,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应携带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住址页及本人页、A4)到公证员面前表示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见。如果放弃继承而不能到场,由经办继承人提供弃权人经公证的有关材料(放弃继承声明书);如继承而无法亲自办理,可由受托人持该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图章、亲自签署的委托书等材料代为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三、经济适用房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户籍证明;
2、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出具;
4、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及18周岁以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出具;
5、低保家庭须提供低保金领取证和低保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已购买商品住房但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所有家庭成员房产查档证明。
8、市、区两级政府编制机构之外的注册类企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近一年年审件)。
9、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者由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应提交军转或复员退伍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落户到濮阳市城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市房管部门提供的房产查档证明(主要针对特殊人群);
11、进城务工家庭需提供暂住证和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和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查档证明,夫妻双方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年以上濮阳市城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近一年年审件);
12、拆迁安置对象和批准的其他供应对象,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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