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注销执业登记: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
(五)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贵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设立依据是什么
设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设立依据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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