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国有出让土地补偿的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征收土地的特点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征地审批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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