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取回权是怎么规定的
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出卖人的取回权】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1.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2.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二、出卖人行使取回权要退价款吗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是为了担保交易的进行。如果出卖人行使了取回权,买受人可以选择赎回。也就是把剩下的钱给付完。如果买受人没钱赎回,那么出卖人可以选择再次出售或者以物抵债(买受人未偿还的债务)。如果再出售的钱,比买受人剩下的债务多,那么出卖人需要补偿给买受人。或者对于折价后高出的部分进行补偿。
三、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一般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
2.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
3.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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