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性和固定性两种。定期储存期限可分为5类: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出纳档案保管期限自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日起计算。出纳档案的保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确保档案在保管期内的安全有效,各单位必须加强档案的保管工作。保管出纳档案的具体要求如下:
(1)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准确、连续,不得擅自篡改、涂改、篡改。
(2)档案的整理和装订应按规定进行,使其不易丢失,便于查阅。(3)档案记录必须按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四)档案的使用、转移和销毁,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办理。
(5)档案不得出借、撕毁或丢失。(6)档案的存放场所应当安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
(7)档案应积极用于这一单独的住所。出纳档案保管期满后销毁,必要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保管期满后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未了结事项的原始文件,不得销毁,但应当单独收回归档,直至未了结事项结束。单独提取归档的会计档案,列入《会计档案销毁明细表》和《会计档案保管明细表》。工程建设期间,保管期满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销毁档案时,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联合派人监督销售。有特殊要求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督销售。监理人员在监督销售时,应当逐笔核对档案,确认无需保管。销毁后,由监理、营销人员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盖章,并向单位领导报告。销毁清单由档案部门单独保管。
全文5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