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单位秩序罪的认定一般需要有以下几个要件,以聚众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使其无法进行正常的活动,并造成严重的损失;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想要实现自己的无理要求或者发泄自身不满的情绪等。根据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罪的主体是积极分子或者首要分子,一般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所谓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一般学理意见认为,情节是否严重,应综合其纠集人数的多少、扰乱的对象、扰乱的程度、扰乱持续的时间、扰乱的范围以及扰乱的动机目的等多方面来分析。据此,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扰乱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造成的影响恶劣等。所谓无法进行,指由其扰乱致使上述各项工作未能按期开展、开始或致使已经开展、开始的工作被迫非正常地中止、停业。
何谓造成严重损失,迄今为止,尚无有权立法或司法解释。从学理上看,由于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工作及其他一般工作,在工作方式、性质上的差异性很大,严重损失的表现形式也就相应各异。因而所谓严重损失,从总体上看,其固然应为可借助一定计量手段衡定其损失大小额度的有形损失;但实践中也不排除难以量定的无形损失,例如对新闻单位、教学单位的冲击,导致其工作、教学不能进行或中止者,其损失几何,就很难定量分析。因而,一般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来衡定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大小。据此,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公私财物或者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等。
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都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三者都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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