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吗
时间:2023-06-01 16:13:16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2.财务制度健全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两个划分标准,其中最关键的是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正因如此,在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方面存在着几个例外:

(1)一般纳税人,若财务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采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2)小规模纳税人若财务制度健全,通过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可视为一般纳税人;

(3)对那些非营利性纳税人,虽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财务制度也较健全,但一年中发生销售次数极少,也可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2

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是:该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身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可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政策: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是:(1)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各种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征收各种税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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