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哪些基层组织有权申请婚姻无效宣告,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如果他们认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属;以有亲属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禁止结婚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患有婚前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是患病的近亲属
这里的基层组织是指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
<3、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的,被称为血缘婚姻的,婚前医学上认为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不适用调解审理婚姻有效性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三,无效婚姻的救济措施是什么
行政救济,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对于因登记审查不严造成的无效婚姻,登记机关自然要纠错,取消错误登记。这样,行政诉讼就应视为行政自纠的事后程序,即当行政机关不愿撤销婚姻登记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法院在查阅有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作出撤销登记的判决,实现法律与事实的统一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欺诈”婚姻。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其无效性进行审查确认。根据受害方的意愿,吊销结婚证;虚领结婚证的,确认为无效,并通知行政机关注销登记;对骗婚的,除确认婚姻无效并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外,还应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婚姻是人生大事,男女之间的婚姻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当事人一方未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有近亲属结婚的,可以申请解除婚姻关系。除当事人外,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或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解除不正当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无效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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