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报告鉴定是由专业的三甲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该在医疗鉴定过程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不能是出现是鉴定机构不具有资格的,或是鉴定过程的出现违法的,错鉴的,这样绝对真实的伤残鉴定报告,才能作为法院审判过程证据。
但是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告,即使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对这个鉴定报告提出异议。那该怎么办呢,其实这个鉴定报告结论是不能申请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那么有什么情况可以挽救这种情况呢
第一种,是受害者当事人认为自己所得到的伤残程度不合理,可以对伤残鉴定提出重新鉴定,这个法律上是没有限制的次数的,当事人想检查次多少就行。
第二种,要求法院委托专业的医疗机构来鉴定受害当事人的伤残程度。如果是被告人不服受害人的鉴定报告的时候,一般情况就是法院在审判过程直接指派了医疗机构来对受害人进行鉴定,得出的报告作为证据。
那么这样还有不服或者是异议的,在法律中要求,这个异议被告需要一定证据去反驳法官才会接受,什么情况下,法官才会接受这个反驳呢。
第一种,当事人是没有经过专业的医疗鉴定伤残,就直接起诉了被告,这个情形法院会委托医疗机构会原告受害当事人先进行鉴定。
第二种,被告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出示的证据是假、或者是鉴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工作人员不是具有相关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的过程也是不按司法程序出发的,鉴定报告出现严重漏洞的,法院会接受被告人或者是肇事司机的请求,驳回原告当事人的伤残报告,也不予受害当事人重新鉴定,只能提交补报告。
全文6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