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时间:2023-06-24 14:55:42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主要五点区别:行为内涵、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听证制度和评价制度。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法的三大行政行为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处罚后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行政处罚后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又发现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将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

1、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

2、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二、六种行政行为是哪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

(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

(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5)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展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叫“即时强制”。二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扣留、强制管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强制服役、对在公共场所闹事者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等;

(2)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等;

(3)对行为的强制:强制许可等。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有以下几种:

(1)税的征收。包括国税、地税和关税三大类。

(2)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包括:环保费的征收。如排污费的征收等;资源费的征收。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等;建设资金费的征收。如重点水利、电力建设项目的资金征收、重点能源项目、交通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征收等;使用费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城建管理费的征收等;滞纳金征收。

2、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抚恤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

具体表现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3、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有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

(1)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

(2)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裁决;

(3)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包括行政争议和民事确权纠纷的裁判等等,都属于行政裁决、裁判制度。设立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点是缺乏对裁决、裁判程序的规定。

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比照列入。

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许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权证等;

(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认证等。

(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行政确认的内容主要有:

(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如通过企业、公司登记对企业、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

(2)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3)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

(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出租车出城登记就是对出租车驾驶出城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

(5)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如医疗事故鉴定、交能事故的认定便是对法律责任的确认。

(6)对能力的确认。如技术鉴定即是对个人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的确认。

5、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如产品质量的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权”指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的权限。行政执法部门对自己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均有行政监督检查权。

6、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备案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有哪些

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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