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来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亏损,股东若是如实出资,对于公司经营尽到忠诚以及勤勉义务的,则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怎么限制股东的权利
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
2.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
3.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都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投票制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高度分散的众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购、滥用委托书的弊端。
三、如何剥夺公司股东资格
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对股东资格解除应当具备相应的步骤,具体包括:
1.被解除的股东出现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
2.公司对该股东履行告知程序,向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书面发函,给予合理履行时限,催告该股东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3.召开股东会对该股东解除股东资格进行表决通过,该表决中,未出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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