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04〕29号
关于落实国家出口退税体制改革政策鼓励外贸出口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这是出口退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和调整。其基本原则有: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主要内容包括:适当降低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与当地共同负担出口退(免)税体制;推进外贸体制改革;累计欠退(免)税由中央财政负担。这次改革对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也给我市地方财政收支带来较大影响。为确保国家出口退税体制改革政策有效落实,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我市经济加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出口企业延长其出口产品在我市的产业链,增加在本地的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量,特别是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在本地加工出口,在本地征税,提升出口产品增值率,增加出口产品的地方财政效益。
二、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按照中央和省计算出口退税基数的办法,核定市直、各县区退税基数,今后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的25%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本市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以及我市外贸流通企业组织收购本市生产的出口产品,并能提供有效凭证的,超基数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25%退税。
三、采取措施促进外贸出口增长
(一)凡符合商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对其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二)凡符合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广东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01〕82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对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出口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超基数的应退税额地方负担部分,视各地年度出口增长及实际负担退税超基数情况,实行“以奖代补”,即按省财政分配的出口退税专项奖励资金,对各地实行按比例分配奖励。
(四)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可按中央、省财政的规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五)以2004年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出口实绩且以收汇为准,实行一般贸易出口收汇贴息,按每出口一美元财政补贴0.03元人民币,该政策执行一年。
(六)凡符合《广东省反倾销应诉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粤财外〔2003〕39号)规定参加反倾销应诉的出口企业,按省分配资金予以支持。
(七)按照《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03〕38号)规定,大力资助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向型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外向型民营企业在广交会、高交会等大型出口商品展览会的摊位分配,以及各类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的分配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八)凡注册资本达50万元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达100万元的流通企业,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以扩大外贸出口。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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