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构成酒后驾驶行为,其界定并非仅仅依赖于饮酒量的多寡,而更取决于驾驶员血液内酒精含量的具体数值。
对于饮酒驾驶及醉酒驾驶这两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判定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所载明之内容,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或等于每百毫升20毫克且低于每百毫升80毫克者,将被认定为饮酒驾车;
其次,若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或等于每百毫升80毫克,则将被视为醉酒驾车。
此外,针对酒后驾驶的处罚措施也有明确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者,将面临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严厉处罚。
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处罚,那么在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包括十日以下拘留以及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还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约束直至清醒状态,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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