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贷行为中若发生欠款不予偿还的现象,其是否能被归结为失信行径这一问题,需要我们基于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当借款人与出贷方之间存在明晰无误的借贷契约关系时,若借款人未能依照双方预先协商的期限如期归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六百七十五条及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该借款人便须承担相应的付款还债以及依约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
在借款人主观故意拒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便有足够可能性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然而,关于是否会导致借款人面临刑事处罚,即是否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则需进一步审视借款人的行为是否已达到犯罪程度。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倘若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抑或是在还款过程中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情节严重,那么就有可能触犯诈骗罪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相关罪名,进而使借款人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反之,若借款人的行为并未达到犯罪标准,那么在通常情况下,他们将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却可能面临民事诉讼以及财产被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论述,可以得出结论,借贷行为中欠款不予偿还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失信行为,但是,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民事诉讼以及财产被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
至于是否会因欠款而面临刑事处罚,则要视借款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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